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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振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5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振輝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被告販賣前開仿冒商品所得之現金新臺幣4,500 元,雖未扣案,然屬被告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件)│
├──┼────────────────┼─────┤
│ 1 │仿冒「GUCCI」商標商品帽子 │3 │
├──┼────────────────┼─────┤
│ 2 │仿冒「GUCCI」商標商品圍巾 │1 │
├──┼────────────────┼─────┤
│ 3 │仿冒「GUCCI」商標商品長皮夾 │12 │
├──┼────────────────┼─────┤
│ 4 │仿冒「GUCCI」商標商品太陽眼鏡 │7 │
├──┼────────────────┼─────┤
│ 5 │仿冒「 GUCCI 」商標商品手提包( │19 │
│ │含背包、腰包、肩背包等) │ │
├──┼────────────────┼─────┤
│ 6 │仿冒「GUCCI」商標商品手錶 │3 │
├──┼────────────────┼─────┤
│ 7 │仿冒「GUCCI」商標商品皮帶 │10 │
├──┼────────────────┼─────┤
│ 8 │仿冒「HERMES」商標商品圍巾 │3 │
├──┼────────────────┼─────┤
│ 9 │仿冒「HERMES」商標商品皮帶 │3 │
├──┼────────────────┼─────┤
│ 10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圍巾 │4 │
├──┼────────────────┼─────┤
│ 11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皮夾 │11 │
├──┼────────────────┼─────┤
│ 12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皮包 │2 │
├──┼────────────────┼─────┤
│ 13 │仿冒「LV」商標商品墨鏡 │2 │
├──┼────────────────┼─────┤
│ 14 │仿冒「LV」商標商品圍巾 │2 │
├──┼────────────────┼─────┤
│ 15 │仿冒「LV」商標商品皮夾 │18 │
├──┼────────────────┼─────┤
│ 16 │仿冒「LV」商標商品皮包 │10 │
├──┼────────────────┼─────┤
│ 17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手錶 │2 │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5481號
被 告 鍾振輝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鍾振輝明知如附表 1 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1 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 1 所示商品,
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
詎鍾振輝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先自民國 108 年 1 月間某日起,陸續自社群網站臉書「批發大賣場_總管」上以通訊軟體 LINE 聯繫暱稱「官網品牌代購」者,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200 至400 元之代價,販入仿冒如附表 2 所示商標之商品後,自108 年 1 月間某日起,至 108 年 3 月 31 日為警查獲日止,在彰化縣○○市○○街 00 號騎樓及位於臺中市、彰化縣市等地之市場,以每件仿冒品 400 至 600 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擺攤,並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
嗣經警於 108年 3 月 31 日上午 10 時 10 分許,在彰化縣○○市○○
街 00 號騎樓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2 所示之仿冒商品
。
二、案經固喜歡固喜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委由謝尚修律師、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周修平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振輝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仿品照片、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告訴人固喜歡固喜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刑事告訴狀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刑事告訴狀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附件 A
、附件 B 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鍾振輝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自 108 年 1 月間某日起,至 108 年 3 月 31 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單一決意,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又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造成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損害,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
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被告供稱其上開犯罪期間獲利約 4,500 元,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何蕙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鑫湳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1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件) │
├──┼────────────────┼──────┤
│ 1 │仿冒「GUCCI」商標商品帽子 │3 │
├──┼────────────────┼──────┤
│ 2 │仿冒「GUCCI」商標商品圍巾 │1 │
├──┼────────────────┼──────┤
│ 3 │仿冒「GUCCI」商標商品長皮夾 │12 │
├──┼────────────────┼──────┤
│ 4 │仿冒「GUCCI」商標商品太陽眼鏡 │7 │
├──┼────────────────┼──────┤
│ 5 │仿冒「 GUCCI 」商標商品手提包( │19 │
│ │含背包、腰包、肩背包等) │ │
├──┼────────────────┼──────┤
│ 6 │仿冒「GUCCI」商標商品手錶 │3 │
├──┼────────────────┼──────┤
│ 7 │仿冒「GUCCI」商標商品皮帶 │10 │
├──┼────────────────┼──────┤
│ 8 │仿冒「HERMES」商標商品圍巾 │3 │
├──┼────────────────┼──────┤
│ 9 │仿冒「HERMES」商標商品皮帶 │3 │
├──┼────────────────┼──────┤
│ 10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圍巾 │4 │
├──┼────────────────┼──────┤
│ 11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皮夾 │11 │
├──┼────────────────┼──────┤
│ 12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皮包 │2 │
├──┼────────────────┼──────┤
│ 13 │仿冒「LV」商標商品墨鏡 │2 │
├──┼────────────────┼──────┤
│ 14 │仿冒「LV」商標商品圍巾 │2 │
├──┼────────────────┼──────┤
│ 15 │仿冒「LV」商標商品皮夾 │18 │
├──┼────────────────┼──────┤
│ 16 │仿冒「LV」商標商品皮包 │10 │
├──┼────────────────┼──────┤
│ 17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手錶 │2 │
└──┴────────────────┴──────┘
附表2
┌──┬─────────┬──────┬──────┐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審定│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 │號碼) │ │ │
├──┼─────────┼──────┼──────┤
│ 1 │GG (20)(WITHOUT│義商固喜歡固│太陽眼鏡、皮│
│ │SHADOWS)( │喜公司 │包、手提包、│
│ │00000000) │ │腰包、皮夾、│
│ │ │ │背包、皮帶、│
│ │ │ │錶、圍巾、帽│
│ │ │ │子等 │
├──┼─────────┼──────┼──────┤
│ 2 │GG (logo)( │同上 │圍巾、帽子、│
│ │00000000) │ │皮帶等 │
├──┼─────────┼──────┼──────┤
│ 3 │GG (18) textile │同上 │皮夾、手提袋│
│ │(00000000) │ │、圍巾、帽子│
│ │ │ │、皮帶等 │
├──┼─────────┼──────┼──────┤
│ 4 │GUCCI (墨色)( │同上 │太陽眼鏡等 │
│ │00000000) │ │ │
├──┼─────────┼──────┼──────┤
│ 5 │GUCCI word ( │同上 │鐘錶及其組件│
│ │00000000) │ │ │
├──┼─────────┼──────┼──────┤
│ 6 │GUCCI (墨色)( │同上 │手提箱袋、皮│
│ │00000000) │ │夾等 │
├──┼─────────┼──────┼──────┤
│ 7 │HERMES AND │法商埃爾梅斯│圍巾等 │
│ │CARRIAGE DEVICE (│國際 │ │
│ │墨色)(00000000)│ │ │
├──┼─────────┼──────┼──────┤
│ 8 │HERMES (墨色)( │同上 │皮帶等 │
│ │00000000) │ │ │
├──┼─────────┼──────┼──────┤
│ 9 │CC Monogram │瑞士商香奈兒│圍巾等 │
│ │withoutCircle( │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 │ │ │
├──┼─────────┼──────┼──────┤
│ 10 │Monogram Double C │同上 │各種書包、皮│
│ │Device (00000000 │ │夾等 │
│ │) │ │ │
├──┼─────────┼──────┼──────┤
│ 11 │CHANEL (墨色)( │同上 │鐘錶及其組件│
│ │00000000) │ │ │
├──┼─────────┼──────┼──────┤
│ 12 │00000000 │路易威登馬爾│太陽眼鏡、手│
│ │ │悌耶公司 │提包、皮夾、│
│ │ │ │圍巾等 │
├──┼─────────┼──────┼──────┤
│ 13 │LV(00000000) │同上 │同上 │
├──┼─────────┼──────┼──────┤
│ 14 │00000000 │同上 │皮夾、皮包等│
├──┼─────────┼──────┼──────┤
│ 15 │00000000 │同上 │長圍巾等 │
├──┼─────────┼──────┼──────┤
│ 16 │00000000 │同上 │手提包、皮夾│
│ │ │ │、皮包等 │
├──┼─────────┼──────┼──────┤
│ 17 │00000000 │同上 │長圍巾等 │
├──┼─────────┼──────┼──────┤
│ 18 │00000000 │同上 │太陽眼鏡、鐘│
│ │ │ │錶、手提包、│
│ │ │ │皮夾、圍巾等│
├──┼─────────┼──────┼──────┤
│ 19 │LV(00000000) │同上 │皮夾等 │
├──┼─────────┼──────┼──────┤
│ 20 │LV(00000000) │同上 │太陽眼鏡等 │
├──┼─────────┼──────┼──────┤
│ 21 │LV(00000000) │同上 │長圍巾等 │
├──┼─────────┼──────┼──────┤
│ 22 │LOUIS VUTTON ( │同上 │手提包、皮夾│
│ │00000000) │ │等 │
├──┼─────────┼──────┼──────┤
│ 23 │LOUIS VUTTON ( │同上 │太陽眼鏡等 │
│ │00000000) │ │ │
├──┼─────────┼──────┼──────┤
│ 24 │LOUIS VUTTON ( │同上 │長圍巾等 │
│ │00000000) │ │ │
├──┼─────────┼──────┼──────┤
│ 25 │LOUIS VUTTON PARIS│同上 │手提袋、手提│
│ │(00000000) │ │包、皮夾等 │
├──┼─────────┼──────┼──────┤
│ 26 │00000000 │同上 │手提包、皮夾│
│ │ │ │等 │
├──┼─────────┼──────┼──────┤
│ 27 │00000000 │同上 │皮包、手提袋│
│ │ │ │、皮夾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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