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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楊雅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所載(如附件)。
二、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楊雅媗因被告林承澔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殺人未遂等案件,雖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訴字第1295 、1050號判決,惟前開案件均已提起上訴,有被告林承澔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參,案件尚未確定,上訴審法院仍有作為證據或得為沒收之物之可能及必要,須待上訴審法院審理及認定。
是基於日後審理需要及俾利後續訴訟之進行,在該案尚未判決確定前,不宜逕行發還,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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