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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林糠銘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宣告無罪,如附件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品未經諭知沒收,亦無必要情形需繼續扣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請求發還等語。
二、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判決聲請人無罪,惟檢察官已就本案提起上訴,案件尚未確定,上訴審法院仍有勘驗或檢視之必要,一經發還,扣案物內之電磁紀錄即有遭到刪除或變更之風險而無從回復,故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是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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