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訴,404,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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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4號
108年度訴字第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綋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13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3840、4235、5157、5499、5654、5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綋茞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綋茞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6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惟被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同年8月8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108年執己字第352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

則被告既在監執行,自被告入監執行時起,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而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裁定自同年8月8日起撤銷羈押。

又被告既經借提執行,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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