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重附民,6,2019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洪嘉蓮
被 告 陳阿嬋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5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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