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附民,168,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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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蔡維洲
被 告 王綋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訴字第404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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