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1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鄭能通
楊晚足
張岑瑄
許琝琳
陳新彥
李玲蘭
彭曼寧
賴素齡
曾俊霖
許寶羚
楊彥儒
林玲滿
被 告 林家齊
劉永有
林坤亮
張秋梅
上列被告因林家齊、劉永有詐欺等案件(本院刑案108年度訴字第313、8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