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交簡附民,2,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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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呂興恭

洪玉鳳
被 告 曾怡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26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呂興恭請求車損部分,另經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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