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楊姎芝
訴訟代理人 李佩蓁
被 告 黃月雅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簡字第1714號(原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4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案號: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除關於機車修理費用部分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月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楊姎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除機車修理費用部分另行駁回外,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