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交訴,97,2019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政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73、274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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