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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魏筠倢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瓊文
被 告 陳家葦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車損新臺幣31,700元之請求部分,另經以判決駁回)。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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