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侵訴,78,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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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侵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語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5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A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於男女間之性事尚屬懵懂階段,卻為滿足個人性慾而對之為性交行為,雖非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仍對告訴人A女之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成一定之不良影響,實屬不該,且迄未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並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戴連宏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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