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蔡武勳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51號強制猥褻等案件,業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11時35分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51號錄音資料查詢、審理筆錄等附卷可稽。
茲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2許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依照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李 昕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