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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KMEE AUTAI (中文名:阿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925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肆點捌玖壹捌公克,含包裝袋陸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KMEE AUTAI(中文名:阿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925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驗餘淨重4.891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9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經送鑑驗,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4.9217公克,驗餘淨重4.891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80700302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925號卷第5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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