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單禁沒,143,2019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衝鋒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彈匣貳個及滅音管壹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智盛涉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及免訴確定,惟扣案衝鋒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 支經送鑑定後,結果認具殺傷力,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係違禁物,而彈夾2 個及滅音管1 個,為該槍枝之附屬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沒收規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後,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不用比較新舊法。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智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092號判決免訴及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屬實。

(二)扣案之衝鋒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驗後,認係仿造衝鋒槍,為仿美國COBRY 廠INGRAM M11型口徑9mm 制式衝鋒槍制造,槍號為245791,槍管內具6 條左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6月25日刑鑑字第1070030913號鑑定書附卷為憑;

另「彈匣」確屬「衝鋒槍」之主要組成零件種類之一,此有內政部(86)台內警字第8670683 號函文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解釋上包含犯罪行為人不明),宣告沒收。

(三)另扣案之滅音管1 個,僅屬槍枝配件,非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各類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之一,且可與槍枝本身拆離,並非槍枝之一部構造。

惟該物乃輔助附掛於槍枝使用,應視為槍枝之從物,而一併視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述扣案物,於法相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