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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籽油參瓶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宜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0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大麻籽油3 瓶,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026號為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大麻籽油3 瓶,含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基隆關化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5851號卷第8 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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