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單禁沒,49,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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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志強(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459、4581、490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11、894號,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共壹點柒陸公克)、殘渣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共參拾捌點玖捌參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薛志強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死亡,於106年8月2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59、4581、490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11、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原編號1至2之碎塊狀檢體2包、原編號2至3之殘渣袋1只及碎塊狀檢體1包,分別經送鑑驗確均含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4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819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5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2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偵2459卷第127頁、偵4581卷第88頁):另扣案之檢品編號B0000000透明結晶檢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透明結晶檢體、檢品編號B0000000號褐色結晶檢體及檢品編號B0000000透明結晶檢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透明結晶檢體、檢品編號B0000000淡黃色結晶檢體,分別經送鑑驗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0400507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7060008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偵2459卷第113頁至第115頁、偵4581卷第99頁至第100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又裝有上開碎塊狀、透明結晶、褐色結晶、淡黃色結晶檢體之包裝袋及殘渣袋,已沾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徹底析離,況實務上亦不可能先將包裝袋及殘渣袋洗淨後,再分別將之與毒品個別「沒收銷燬之」及「沒收之」,故應與袋內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又扣案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個),經鑑定後,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滑套及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23日刑鑑字第1060047400號鑑定書、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足證(偵4900卷第45頁、第12頁正面至第13頁反面)。

故扣案非制式手槍1支,可推認為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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