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單禁沒,72,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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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4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肆陸伍柒公克、零點參伍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明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41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又本案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1.4657公克、0.3526公克),有該院出具之鑑驗書1 紙在卷可憑(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412 號偵卷第5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皆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2 包,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均應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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