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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崇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於民國108年3月14日7時2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查獲被告吳崇德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08年7月8日以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殘渣袋1只,檢出結果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0400238號鑑驗書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殘渣袋1只,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8年4月19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80400238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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