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雅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8312、86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合計參點陸捌陸伍公克)均沒收銷毀之。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計3.6865公克),係違禁物,被告呂雅筠販買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貳、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末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經查:
一、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78號判決無罪,有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二、該等案件中扣案扣案透明結晶3 包(含包裝袋3 只,驗餘淨重合計3.6865公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物品目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10月8 日草療鑑字第107100003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足徵扣案上開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而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
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 只,其上顯留有毒品之殘渣,衡情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一併沒收銷燬之。
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