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單聲沒,25,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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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金宏(業於105年6月1日死亡)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16日以101年度偵字第46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光碟「天使與魔鬼」、「無敵浩克」、「攻其不備」共3片,係侵害著作權重製之物,業經告訴人供訴且鑑定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金宏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販賣重製光碟之犯嫌,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46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偵查卷宗、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雖依偵查結果,無從認定該案被移送之被告陳金宏係犯罪行為人,惟依全案卷宗,仍可知悉該移送書所指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販賣重製光碟罪者,係不詳年籍之犯罪行為人所為,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仍屬供不詳年籍犯罪行為人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販賣重製光碟罪所用之物,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



且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供犯罪所用物,始得沒收,但有特別規定時,不在此限。

茲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故著作權法第98條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規定,乃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因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參諸著作權法第98條105年11月30日立法理由記載「一、為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施行,原條文有關沒收之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爰予刪除。

二、就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所得沒收之物(如盜版光碟或光碟燒錄器材),如亦適用刑法沒收新制規定,在其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情形,執法機關尚須證明其係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聲請法院沒收之。

例如(一)檢警查獲大量盜版光碟及燒錄機,其中一部分光碟已由其他買家購得;

(二)犯罪行為人租用燒錄機之設備燒錄光碟販賣,上述盜版光碟及燒錄機均非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物,依修正後刑法沒收規定,執法機關須證明光碟買家及出租燒錄機之業者係無正當理由取得該等光碟或燒錄機,始得沒收,恐因舉證困難而無法沒收,造成盜版光碟或光碟燒錄機流通市面或繼續供盜版行為使用、持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而難以根除盜版問題。

另查緝夜市販賣盜版光碟,亦易滋生該光碟是否為販賣者所有、何人所有而能否沒收之爭議。

為解決上述問題,爰修正原但書規定,除配合刑法第38條第2項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外,明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屬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法院得裁量是否沒收之,無須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為要件,以保障著作權人之權利。

三、除本條特別規定外,其餘如犯罪所得沒收之事項,仍應適用刑法沒收新制規定,併予敘明。」

,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光碟既係不詳年籍犯罪行為人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販賣重製光碟罪所使用之物,且檢警單位迄今均無法查明何人才是真正犯罪者,自屬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依刑法第40條第3項,仍得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衡以若不宣告沒收,可能造成盜版光碟流通市面、持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利益之情發生,故認以沒收為適當,故檢察官聲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三、末按,本案既無法證明被告陳金宏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販賣重製光碟之罪,反足證明係不詳年籍之犯罪行為人所為,故本院自不得對已死亡且未犯罪之被告陳金宏裁定宣告沒收,故本裁定不列已亡故之被告陳金宏為受裁定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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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盜版遊戲光碟                │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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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使與魔鬼                  │1片   │
├──┼──────────────┼───┤
│ 2  │無敵浩克                    │1片   │
├──┼──────────────┼───┤
│ 3  │攻其不備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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