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單聲沒,47,2019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靚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30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指被告林靚萱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被告賭博所用之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依據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其餘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合作金庫銀行存摺2 本、合作金庫證券鹿港公司證券存摺1 本,卷內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與被告賭博犯行有關,無法宣告沒收,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附表:
┌───────────┬───┬────────────┐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4 本  │聲請書附件編號2 至5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