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易,1374,2019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昌榮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307 號),本院認公然侮辱部分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2213 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被告楊昌榮前因傷害施建祥經檢察官起訴後,2人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達成和解,詎楊昌榮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18 日上午9時35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巷0○0 號對面之麵攤,對施建祥辱罵:「骯髒鬼」,以上開粗鄙足使人受辱之言詞侮辱施建祥,而貶損施建祥之人格,因認被告楊昌榮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施建祥告訴被告楊昌榮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彰化縣溪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7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