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
-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竟萌生竊盜犯意」更正為「竟意圖
-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07年10月25日8時12分許」更正
- (三)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翌日(26日)13時11分許」更正為
- (四)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復以相同手法至上開店家內竊
- (五)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雖有數次竊盜行為,然各該行
-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竟先後2次竊取他人
-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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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豈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2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豈瑋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竟萌生竊盜犯意」更正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07年10月25日8時12 分許」更正為「107年10月25日上午8時12分許至8時19分許」。
(三)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翌日(26日)13時11 分許」更正為「107年10月26日下午1時17分許」。
(四)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 行「復以相同手法至上開店家內竊取吉列維納斯零瑕疵美肌刀2 組」更正為「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相同手法至上開店家內竊取吉列維納絲零瑕疵美肌刀2組」。
(五)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25 日雖有數次竊盜行為,然各該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離,且均係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竟先後2 次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權之損害,法治觀念實屬淡薄,;
惟考量被告無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且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又被告之犯罪手段仍屬平和,兼衡其無業、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偵卷第4、41 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附表一】107年10月25日竊得之物
┌──┬─────────────┐
│編號│ 商品及數量 │
├──┼─────────────┤
│ 1 │悅氏礦泉水2罐 │
├──┼─────────────┤
│ 2 │桂冠魚子球1份 │
├──┼─────────────┤
│ 3 │桂冠韓式泡菜烤肉拌飯4份 │
├──┼─────────────┤
│ 4 │桂冠蝦球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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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義美闔家歡火鍋組合包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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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輕鬆生活野茹燻雞焗飯1份 │
├──┼─────────────┤
│ 7 │紀文蟹風味蒲鉾1份 │
└──┴─────────────┘
【附表二】107年10月26日竊得之物
┌──┬─────────────┐
│編號│ 商品及數量 │
├──┼─────────────┤
│ 1 │吉列維納絲零瑕疵美肌刀2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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