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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定盛
王彥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55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定盛共同犯竊盜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已分配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拾片、「星城ONLINE遊戲包」貳包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王彥廷共同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已分配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共拾片、「遊戲光碟」壹片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定盛、王彥廷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晚間8時30分許,劉定盛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王彥廷,至彰化縣○○鄉○○路000號由謝志明所經營之全家便利超商,推由王彥廷趁超商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5片(價值共新臺幣【下同】495元),劉定盛則在車內把風接應,得手後2人隨即乘車離去。
㈡於同年月17日上午8時50分許,劉定盛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王彥廷,至同縣○○市○○路0段000號1樓之全家便利超商員林僑信店,推由王彥廷趁超商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由店長王駿豪所管領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5片(價值共445元),劉定盛則在車內把風接應,得手後2人隨即乘車離去。
㈢於同日上午10時24分許,劉定盛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王彥廷,至同縣○○鄉○○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大村美港店,推由王彥廷趁超商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由店長曹嘉原所管領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5片(價值共495元),劉定盛則在車內把風接應,得手後2人隨即乘車離去。
㈣於同年月18日晚間10時許,劉定盛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王彥廷,至同縣○○鄉○○路0段000號由謝志明所經營之全家便利超商,推由王彥廷趁超商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5片(價值共495元),劉定盛則在車內把風接應,得手後2人隨即乘車離去。
㈤於同年月20日上午9時48分許,劉定盛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王彥廷,至同縣○○市○○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推由王彥廷趁超商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由店長黃裕淙所管領之「遊戲光碟」1片(價值99元)、「星城ONLINE遊戲包」2包(價值100元),劉定盛則在車內把風接應,得手後2人隨即乘車離去。
二、證據部分:㈠被告劉定盛、王彥廷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謝志明、王駿豪、曹嘉原、黃裕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1張、現場照片4張、犯罪嫌疑人指認表2件、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既遂罪,共5罪。
又被告二人就上開5罪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再被告2人共同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劉定盛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02年度交簡字第2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按,是被告劉定盛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皆為累犯,均應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二人均正值青壯,學歷均為高職肄業,職業別皆為工(見各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是被告二人非無謀生之能力,竟恣意行竊,侵害被害人等之財產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有可議;
並斟酌被告二人近期多次以類似手法竊取超商遊戲光碟,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簡字第1943號判決判處被告劉定盛拘役30日2罪、被告王彥廷拘役20日2罪,107年度簡字第2324號判處被告劉定盛拘役25日、被告王彥廷拘役20日4罪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為證,是被告二人素行不佳;
兼衡被告二人所竊得物品之價值;
暨其等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賠償被害人等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乃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暨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二人各次犯行共同竊取之物品,均未歸還被害人等,且被告二人均稱:犯罪事實㈠至㈣所竊得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共20片全部平均分配,另犯罪事實㈤所竊得之遊戲光碟,其中價值99元之「遊戲光碟」1片分給王彥廷,另「星城ONLINE遊戲包」2包(價值共100元)分給劉定盛等語,是被告人2人已分配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被告劉定盛部分應沒收「老子有錢遊戲光碟」10片、「星城ONLINE遊戲包」2包,被告王彥廷部分則應沒收「老子有錢遊戲光碟」10片、價值99元之「遊戲光碟」1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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