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簡附民,2,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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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廖卉榛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被 告 陳忠偉
陳巧齡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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