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簡附民,33,2019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王嬋娟
被 告 沈採蓬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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