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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來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6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來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來源(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考。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然其中如附表編號1 部分,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225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
附表編號2 部分,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6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本院依上揭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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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註 │
│ │ │ │ │訴)機關├─┬─────┬─────┼─┬─────┬─────┤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院│ │ │院│ │期 │ │
├──┼──┼───┼─────┼────┼─┼─────┼─────┼─┼─────┼─────┼────┤
│ 1 │毒品│有期徒│107.08.08 │彰化地檢│彰│107 年度簡│107.11.20 │彰│107 年度簡│107.12.11 │彰化地檢│
│ │危害│刑4 月│107.08.14 │107 年度│化│字第2258號│ │化│字第2258號│ │108 年度│
│ │防制│(2次) │ │毒偵字第│地│ │ │地│ │ │執緝字第│
│ │條例│ │ │1949、19│院│ │ │院│ │ │173號(10│
│ │ │ │ │60號 │ │ │ │ │ │ │8 年度執│
│ │ │ │ │ │ │ │ │ │ │ │字第208 │
│ │ │ │ │ │ │ │ │ │ │ │號) │
├──┴──┴───┴─────┴────┴─┴─────┴─────┴─┴─────┴─────┴────┤
│編號1經彰化地院107年度簡字第22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 2 │毒品│有期徒│106年8月12│彰化地檢│彰│108 年度訴│105.05.17 │彰│108 年度訴│108.06.14 │彰化地檢│
│ │危害│刑8 月│、13日間某│107 年度│化│字第63號 │ │化│字第63號 │ │108 年度│
│ │防制│(2次) │日;106 年│撤緩毒偵│地│ │ │地│ │ │執字第31│
│ │條例│ │10月2、3日│字第112 │院│ │ │院│ │ │04號 │
│ │ │ │間某日 │、113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2經彰化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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