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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如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如山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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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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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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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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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1日 │104年9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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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5111 │104年度偵字第9318號 │ │
│ │號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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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豐簡字第1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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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4月2日 │108年4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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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豐簡字第167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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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4月29日 │108年5月21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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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108年度執字第6415號 │108年度執字第272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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