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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林健群律師
被 告 黃嘉輝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0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黃嘉輝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判決,經被告提起上訴,業於108 年8 月23日送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參,是被告現已非屬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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