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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富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富國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富國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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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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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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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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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3日 │107年12月22日 │107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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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9475號 │108年度偵字第2039、 │108年度偵字第2039、 │
│ │ │2622號 │26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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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063號 │108年度易字第343、 │108年度易字第343、 │
│ │ │ │396號 │396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 │108年5月13日 │108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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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063號 │108年度易字第343、 │108年度易字第343、 │
│ │ │ │396號 │396號 │
│ ├────┼──────────┼──────────┼──────────┤
│ │判 決│108年1月8日 │108年6月11日 │108年6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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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324號(編 │
│ │108年度執字第859號 │號2至4之罪,經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 │ │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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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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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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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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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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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2039、 │ │ │
│ │262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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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343、 │ │ │
│ │ │39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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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5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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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343、 │ │ │
│ │ │39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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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6月1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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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 │
│ │8年度執字第3324號( │ │ │
│ │編號2至4之罪,經判決│ │ │
│ │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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