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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燕文俊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燕文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燕文俊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675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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