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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芷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芷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經查,受刑人楊芷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拘役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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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楊芷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拘役部分)【民國/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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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及案號 ├───┬────┬────┼───┬────┬────┤ │
│號│ │ │ │ │法 院│案 號│判決日期│法 院│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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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詐欺│拘役50日,│106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2 │臺灣彰│107年度 │108年1月│應執行拘役│
│ │ │如易科罰金│10日 │107年度 │化地方│簡字第24│月19日 │化地方│簡字第24│15日 │80日 │
│ │ │,以1千元 │ │偵字第80│法院 │42號 │ │法院 │42號 │ │ │
│ │ │折算1日 │ │55號 │ │ │ │ │ │ │彰化地檢10│
├─┼──┼─────┼────┼────┼───┼────┼────┼───┼────┼────┤8年度執字 │
│2 │詐欺│拘役50日,│106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2 │臺灣彰│107年度 │108年1月│第825號 │
│ │ │如易科罰金│初某日 │107年度 │化地方│簡字第24│月19日 │化地方│簡字第24│15日 │ │
│ │ │,以1千元 │ │偵字第80│法院 │42號 │ │法院 │42號 │ │ │
│ │ │折算1日 │ │55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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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毀棄│拘役50日,│107年12 │彰化地檢│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6月│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7月│應執行拘役│
│ │損壞│如易科罰金│月16日 │108年度 │化地方│易字第44│19日 │化地方│易字第44│16日 │80日 │
│ │ │,以1千元 │ │偵字第46│法院 │1號 │ │法院 │1號 │ │ │
│ │ │折算1日 │ │8號 │ │ │ │ │ │ │彰化地檢10│
├─┼──┼─────┼────┼────┼───┼────┼────┼───┼────┼────┤8年度執字 │
│4 │毀棄│拘役40日,│107年12 │彰化地檢│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6月│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7月│第3558號 │
│ │損壞│如易科罰金│月29日 │108年度 │化地方│易字第44│19日 │化地方│易字第44│16日 │ │
│ │ │,以1千元 │ │偵字第46│法院 │1號 │ │法院 │1號 │ │ │
│ │ │折算1日 │ │8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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