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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黎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建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經查,受刑人黎建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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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黎建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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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名│宣告刑 │ 犯罪日期 │及案號 ├───┬────┬────┼───┬────┬────┤ │
│號│ │ │ │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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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有期徒刑│107年1月12│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5月│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5月│彰化地檢10│
│ │毒品│7月 │日上午8時 │7年度毒偵 │化地方│易字第55│31日 │化地方│易字第55│31日 │7年度執緝 │
│ │ │ │38分許採尿│字第644號 │法院 │7號 │ │法院 │7號 │ │字第644號 │
│ │ │ │時起回溯4 │ │ │ │ │ │ │ │ │
│ │ │ │日內之某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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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有期徒刑│107年4月10│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0 │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0 │彰化地檢10│
│ │毒品│7月 │日 │7年度毒偵 │化地方│易字第78│月31日 │化地方│易字第78│月31日 │8年度執字 │
│ │ │ │ │字第1175號│法院 │8號 │ │法院 │8號 │ │第1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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