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國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國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國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751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
且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11月之範圍。
另參以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且各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⑴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⑵有期徒刑10月。 │ │
│ │壹日。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⑴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10條第1項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5日 │⑴106年5月2日。 │107年2月19日 │
│ │ │⑵106年7月19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2725號 │年度毒偵字第1846、2279│年度毒偵字第540號 │
│ │ │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30號 │106年度訴字第1168、137│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
│ │ │ │6號 │ │
│事實審├───┼───────────┼───────────┼───────────┤
│ │判 決│107年3月12日 │107年2月27日 │107年9月2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30號 │106年度訴字第1168、137│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
│ │ │ │6號 │ │
│判 決├───┼───────────┼───────────┼───────────┤
│ │判決確│107年3月12日 │107年3月20日 │107年10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