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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慶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慶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慶瑤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二①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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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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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①竊盜 │
│ │ │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 │ │ 罪 │
│ │ │③竊盜 │
│ │ │④竊盜 │
│ │ │⑤竊盜 │
│ │ │⑥竊盜 │
│ │ │⑦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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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7月 │
│ │②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5月 │
│ │ │③有期徒刑4月 │
│ │ │④有期徒刑3月 │
│ │ │⑤有期徒刑3月 │
│ │ │⑥有期徒刑3月 │
│ │ │⑦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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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1月1日 │①107年6月20日 │
│ │②107年11月10日 │②107年6月21日 │
│ │ │③107年5月3日 │
│ │ │④107年5月8日 │
│ │ │⑤107年5月8日 │
│ │ │⑥107年5月8日 │
│ │ │⑦107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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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72、│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3864號 │6215、7873、85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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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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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61、542號 │107年度易字第1212號 │
│事實審├──┼─────────────┼────────────┤
│ │判決│108.6.13 │108.5.10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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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61、542號 │107年度易字第1212號 │
│判 決├──┼─────────────┼────────────┤
│ │確定│108.7.9 │108.7.16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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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一所示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
│ │編號二②至⑦所示六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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