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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隆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隆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盧隆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
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8年3月7日定刑聲請書1件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綜上,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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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盧隆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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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及案號 ├───┬────┬────┼───┬────┬────┤ │
│號│ │ │ │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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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有期徒刑│107年3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1 │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1 │應執行有│
│ │第二│7月 │23日前某│107年度 │化地方│訴字第96│月19日 │化地方│訴字第96│月19日 │期徒刑1 │
│ │級毒│ │日至107 │毒偵字第│法院 │0號、107│ │法院 │0號、107│ │年 │
│ │品 │ │年3月26 │475、178│ │年度易字│ │ │年度易字│ │ │
│ │ │ │日為警查│3號、107│ │第1190號│ │ │第1190號│ │彰化地檢│
│ │ │ │獲時止 │年度偵字│ │ │ │ │ │ │108年度 │
│ │ │ │ │第8061號│ │ │ │ │ │ │執緝字第│
├─┼──┼────┼────┼────┼───┼────┼────┼───┼────┼────┤167號 │
│2 │施用│有期徒刑│107年3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1 │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1 │ │
│ │第一│7月 │24日 │107年度 │化地方│訴字第96│月19日 │化地方│訴字第96│月19日 │ │
│ │級毒│ │ │毒偵字第│法院 │0號、107│ │法院 │0號、107│ │ │
│ │品 │ │ │475、178│ │年度易字│ │ │年度易字│ │ │
│ │ │ │ │3號、107│ │第1190號│ │ │第1190號│ │ │
│ │ │ │ │年度偵字│ │ │ │ │ │ │ │
│ │ │ │ │第806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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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用│有期徒刑│107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1 │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1 │彰化地檢│
│ │第二│3月,如 │4日 │107年度 │化地方│訴字第96│月19日 │化地方│訴字第96│月19日 │108年度 │
│ │級毒│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法院 │0號、107│ │法院 │0號、107│ │執緝字第│
│ │品 │,以1千 │ │475、178│ │年度易字│ │ │年度易字│ │168號 │
│ │ │折算1日 │ │3號、107│ │第1190號│ │ │第1190號│ │ │
│ │ │ │ │年度偵字│ │ │ │ │ │ │ │
│ │ │ │ │第806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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