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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選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富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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