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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慧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慧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犯罪集團詐騙社會大眾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及洗錢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行金融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被害人呂韻如、王少芃施以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上揭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車手提領一空,始知受騙上當。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並得不經言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林慧珊雖否認有將前揭臺中商業銀行帳戶金融卡交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辯稱:不知於何時在何地遺失云云,固非可遽予採信,惟其自承於105年10月18日生完小孩2個月後就搬到臺南居住,之後就在臺南、彰化每個禮拜來來回回,週一到週五住臺南,週末住彰化,於107年間都在臺南工作,107年2月起到12月底在臺南柳營泓碩塑膠有限公司工作,一直做到現在。
於108年4月9日向檢察官陳報的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0號地址是娘家,是因為戶籍還沒遷移到臺南等語,參以被告之戶籍係於108年1月28日自彰化縣○○鄉○○○○○市○○區○○里○○路0段00巷00號,有戶籍查詢資料可參,堪認被告於105年12月間迄今,主要生活區域係在臺南,故其住居所應為臺南市,而彰化縣竹塘鄉娘家既僅於週末方返回短暫停留、寄宿,非可認為係實際住居地。
次查,被告之上揭帳戶自105年2月起至106年2月間,均作為薪資帳戶正常使用,於106年9月21日尚有跨行轉帳新臺幣(下同)510元,餘額剩21元,於107年12月10日上午9時54分尚轉帳繳納「團體會費」20元,嗣於同日晚間9時57分及10時5分,方有附表所示被害人呂韻如、王少芃受騙匯入款項,有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5頁),顯見該帳戶至遲於107年12月10日上午9時54分時仍由被告持有,而107年12月10日為週一上班日,有中華民國10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可考,故若被告係故意交付上開帳戶予不詳人士使用,交付地點應在其工作所在地之臺南市轄區內為之,則犯罪地點即非本轄。
從而,檢察官於108年7月10日起訴時(7月25日繫屬本院),被告之戶籍地、住居所或所在地均不在本轄,犯罪地應在臺南市,被害人呂韻如、王少芃又分別係在桃園市蘆竹區、高雄市三民區受騙匯款,犯罪結果發生地亦不在本轄,則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尚有未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偵查起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附表:被害人受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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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受騙過程 │匯款金額│
│號│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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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呂韻如│詐欺集團成員自107年12月10日21 │14,014元│
│ │ │時24分起,冒用「亞尼克公司」、│18,018元│
│ │ │「永豐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致電│ │
│ │ │呂韻如,誆稱:你之前購買的尼克│ │
│ │ │蛋糕,因簽收單據有誤,須依指示│ │
│ │ │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呂韻│ │
│ │ │如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中華郵│ │
│ │ │政網路銀行來解除轉帳功能,而於│ │
│ │ │同日21時56分、21時59分,匯款轉│ │
│ │ │帳右揭2筆款項至上述臺中商業銀 │ │
│ │ │行帳戶。 │ │
├─┼───┼───────────────┼────┤
│2 │王少芃│詐欺集團成員自107年12月10日21 │22,123元│
│ │ │時15分許起,冒稱「蝦皮購物賣家│ │
│ │ │」、「元大銀行」客服人員名義,│ │
│ │ │致電王少芃,誆稱:你上網購買之│ │
│ │ │商品,因公司疏失,須依指示操作│ │
│ │ │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 │
│ │ │王少芃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5分 │ │
│ │ │匯款轉帳至上述臺中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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