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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建富
被 告 蕭查理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易字第12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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