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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樺
陳士傑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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