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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曾張金妹
被 告 陳亭佑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91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亭佑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曾張金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陳亭佑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黃軒宇部分待到案後,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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