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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銘
選任辯護人 許宜嫺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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