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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625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625號
被 告 甲○○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
居彰化縣○○鄉○○巷00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22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22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2時40分許,途經二水鄉員集路與溪邊巷交岔路口處,因配戴兒童安全帽為警攔查,發現全身散發酒味,經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附卷可證。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劉 智 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房 宜 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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