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交簡,1173,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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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培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撤緩偵字第3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周培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31號
被 告 周培堆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鄰○○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培堆自民國108 年3 月13日12時許起至同日14時許止,在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108 年3 月13日16時50分許,在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與鎮安路口,因違規未依標誌標線超越停止線為警攔查,發現周培堆身上有酒味,乃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29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培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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