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交簡,1582,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虹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06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虹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虹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以109 年度交簡字第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未構成累犯),判決後僅隔月餘又犯此案。

其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仍於服用酒類,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4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並擦撞停放路邊之車輛,其漠視法令之禁制,有害公眾用路安全,行為甚屬不該;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均見偵卷第9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064號
被 告 黃虹銘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街00號
2樓
居彰化縣○○鄉○○村○○街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虹銘於民國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街0○00號住處,食用蔘茸藥酒1瓶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上路。
嗣於同日11時33分許,途經彰化縣○○鄉○○路000號前,不慎擦撞林昆鄰所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無人受傷)。
經警前往處理,並於同日12時24分,在位於彰化縣○○鄉○○街000號之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對黃虹銘施以吐氣酒精測試,發現黃虹銘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4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虹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昆鄰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二)-1表、現場情形與車輛損壞照片、彰化縣○○○○○○○道路○○○○○○○○○○○○○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芬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瑋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