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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木發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111年9月19日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木發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於民國108年12月2日8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永靖鄉永和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永和巷與中山路2段交岔路口,欲右轉改沿中山路行駛時,明知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朗,光線係屬日間自然光線,道路並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觀之,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讓直行車先行,貿然駛入上開路口右轉,適被害人蘇任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永靖鄉中山路由東往西方向亦駛至上開路口,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被害人蘇任州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等傷害,引起呼吸併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
嗣被告賴木發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知悉其犯行前,即請路人報警,並停留在現場向至該處處理車禍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
因認被告賴木發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賴木發已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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