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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淑敏
洪勝科
黄予妏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黄予妏告訴被告曾淑敏、洪勝科相姦、通姦案件;
被告曾淑敏告訴被告黄予妏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黄予妏、曾淑敏均具狀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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