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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011號
109年度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764、9923、10417、11398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坤福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坤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除附表編號1未能得逞外,其餘均得逞(各次竊盜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竊得物品,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足以證明,均可認定。
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比較新舊法、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就附表編號1至3犯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月31日生效。
修正前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提高法定最高罰金刑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之規定。
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就附表編號2、3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就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已著手行竊未能得逞,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所犯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以102年度簡字第21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3年8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拘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要件。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前案入監執行後,再犯本案各罪,且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被告顯未能記取前案刑罰之教訓,足以彰顯被告之刑罰反應能力薄弱,認如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就附表編號1部分,並先加後減。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此部分為避免重複評價,於量刑部分不再審酌)外,自96年起迄至108年2月間(期間約有4年餘在監執行),有高達30餘次竊盜犯行經判處罪刑在案,其中不乏假釋期間再犯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該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9頁、第133頁至第266頁),素行不佳,仍不知悔悟,非無工作能力,卻貪圖私利,再為本案同罪質之竊盜罪,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行為實該嚴懲,並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及被告係國小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且考量被告所犯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各犯罪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定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4所竊得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附表編號2、3竊得之物,認均已經被告變賣,惟依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故本院不以變賣所得認定為犯罪所得,附此指明)。
上開所宣告之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後)、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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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時 間│地 點│被 害 人│竊得物品(新│竊盜方法│ 證 據 │ 主 文 │
│ │ │ │ │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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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年3月│彰化縣北│張文岳 │電線(價值1,│騎乘車牌│①被告於偵訊之自白(99│陳坤福犯竊盜未遂罪,累│
│ │15日12時│斗鎮後溪│ │000元) │號碼KWE-│ 23號卷第45頁及反面)│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45分許 │巷16號前│ │ │637號機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車至現場│②證人張文岳於警詢中之│元折算壹日。 │
│ │ │ │ │ │,徒手著│ 證述(9923號卷第3頁 │ │
│ │ │ │ │ │手搬動竊│ 至第4頁)。 │ │
│ │ │ │ │ │取,惟經│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張文岳當│ (9923號卷第5、6頁) │ │
│ │ │ │ │ │場發現制│ 。 │ │
│ │ │ │ │ │止,而未│④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 │
│ │ │ │ │ │能得逞。│ 照片(9923號卷第6頁 │ │
│ │ │ │ │ │ │ 至第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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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年5月│彰化縣二│謝清吉 │大貨車電池貳│騎乘車牌│①被告於警詢、偵訊之自│陳坤福犯竊盜罪,累犯,│
│ │14日12時│林鎮二溪│ │個(價值800 │號碼KWE-│ 白(9764號卷第4至5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54分許 │路2段426│ │元) │637號機 │ 、51頁及反面)。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號前 │ │ │車至現場│②證人謝清吉於警詢中之│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徒手竊│ 證述(9764號卷第6頁 │得大貨車電池貳個均沒收│
│ │ │ │ │ │取得手。│ 及反面)。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③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拍照片26張(9764號卷│其價額。 │
│ │ │ │ │ │ │ 第11至2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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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8年5月│彰化縣秀│吳政和 │電纜線2公斤 │騎乘車牌│①被告於警詢之自白(10│陳坤福犯竊盜罪,累犯,│
│ │21日17時│水鄉復新│ │(價值1萬元 │號碼KWE-│ 417號卷第4至5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15分許 │街新東興│ │) │637號機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段555號 │ │ │車至現場│②證人吳政和於警詢中之│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土地 │ │ │,徒手竊│ 證述(10417號卷第6頁│得電纜線貳公斤均沒收,│
│ │ │ │ │ │取得手。│ 至第7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③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拍照片(10417號卷第8│價額。 │
│ │ │ │ │ │ │ 至10頁反面)。 │ │
│ │ │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 │
│ │ │ │ │ │ │ (10417號卷第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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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8年8月│彰化縣埔│楊翔隆 │電纜線20米(│騎乘車牌│①被告於警詢之自白(11│陳坤福犯竊盜罪,累犯,│
│ │22日6時 │鹽鄉西湖│ │價值1萬元) │號碼KWE-│ 398號卷第16至17頁)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28分許 │村西湖橋│ │ │637號機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旁大排空│ │ │車至現場│②證人楊翔隆於警詢、偵│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地 │ │ │,徒手竊│ 訊中之證述(11398號 │得電纜線貳拾米均沒收,│
│ │ │ │ │ │取得手。│ 卷第5頁及反面)。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③證人郭進祥於警詢、偵│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訊中之證述(11398號 │價額。 │
│ │ │ │ │ │ │ 卷第6至7頁)。 │ │
│ │ │ │ │ │ │④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 │
│ │ │ │ │ │ │ 拍照片(11398號卷第1│ │
│ │ │ │ │ │ │ 2至15頁)。 │ │
│ │ │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 │
│ │ │ │ │ │ │ (11398號卷第24頁)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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