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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龍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龍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龍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內容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
惟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龍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已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強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從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依上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即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70、127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雖業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揆諸上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附表:受刑人陳龍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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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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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3月3日 │106年7月27日 │107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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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毒 │彰化地檢108年度徹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54號 │緩毒偵字第52號 │字第27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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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970號│108年度簡字第1277 │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實│ │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年5月31日 │108年7月31日 │109年3月26日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970號│108年度簡字第1277 │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決│ │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5日 │108年9月27日 │109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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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易刑處分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得易服勞役 │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服勞役 │
├────────┼─────────┼─────────┼─────────┤
│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 │
│ │字第3219號 │字第4914號 │字第2894號 │
│ ├─────────┼─────────┼─────────┤
│ │109年1月30日執行完│109年7月30日執行完│編號3至13,經原判 │
│ │畢 │畢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5年4月 │
└────────┴─────────┴─────────┴─────────┘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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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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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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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2日 │107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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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96號 │字第2796號 │字第27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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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
├─┴──────┼─────────┼─────────┼─────────┤
│是否易刑處分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不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服勞役 │
├────────┼─────────┴─────────┴─────────┤
│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94號 │
│ ├─────────────────────────────┤
│ │編號3至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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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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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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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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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1月8日 │108年1月13日 │108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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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96號 │字第2796號 │字第27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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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
├─┴──────┼─────────┼─────────┼─────────┤
│是否易刑處分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不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服勞役 │
├────────┼─────────┴─────────┴─────────┤
│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94號 │
│ ├─────────────────────────────┤
│ │編號3至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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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1月27日 │108年1月27日 │108年1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96號 │字第2796號 │字第2796號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
├─┴──────┼─────────┼─────────┼─────────┤
│是否易刑處分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不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服勞役 │
├────────┼─────────┴─────────┴─────────┤
│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94號 │
│ ├─────────────────────────────┤
│ │編號3至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
└────────┴─────────────────────────────┘
┌────────┬─────────┬─────────┬─────────┐
│編 號│ 13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2月4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96號 │ │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年3月26日 │ │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9日 │ │ │
├─┴──────┼─────────┼─────────┼─────────┤
│是否易刑處分 │不得易科罰金 │ │ │
│ │不得易服勞役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 │ │ │
│ │字第2894號 │ │ │
│ ├─────────┼─────────┼─────────┤
│ │編號3至13,經原判 │ │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5年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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